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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四、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諮詢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
    出席之審查諮詢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