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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七、電視事業自電視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於屆滿三年及屆滿六年後二個
    月內,向本會提出評鑑資料一式二份。
    前項評鑑資料,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報告書(如附件一)及各評鑑項目
      執行情形之說明。
(二)前款說明文件應檢附之佐證資料。
(三)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 PDF  檔案格式並製
      作成光碟片)乙份。
(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