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電視事業自電視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於屆滿三年及屆滿六年後二個 月內,向本會提出評鑑資料一式二份。 前項評鑑資料,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報告書(如附件一)及各評鑑項目 執行情形之說明。 (二)前款說明文件應檢附之佐證資料。 (三)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 PDF 檔案格式並製 作成光碟片)乙份。 (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