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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八、本會收件後應先行檢核,其法定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電視事業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由審查諮詢委員會逕依現有資料進
    行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