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內容: (一)公告日期:九十六年七月二日。 (二)補助件數:六件至十二件。 (三)補助金額:每件新臺幣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補助款不得超過合理 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經常性人事費、設備費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