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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製播廣電多元文化節目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五、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
      由本會業務單位辦理資格審查,如發現申請者所檢附之資料不全或
      其他認有補正必要者,應通知限期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審查:
      1.由本會委員與學者專家共計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
      2.由審查小組審核申請者書面文件及補助金額。
      3.相關評選項目應參酌下列事項,其標準與配分比重由審查委員開
        會研商後視需要加以調整:
     (1)節目內容(評估項目包含創新性、完整性、可行性、是否有兼
          容或保謢本國文化特色、是否發揮人文素養精神、是否具有保
          護與關懷弱勢功能、是否兼具社教功能等)。
     (2)製作經驗與陣容(成員、執行能力、過去多元文化節目製播經
          驗與獲獎情形、財務狀況、經費編列合理性與妥適性等綜合評
          量)。
     (3)節目播出情形(集數、時間、播出範圍與主持演出陣容等)。
     (4)成效預期(明確的行銷宣傳計畫與預估收視聽狀況與效益)。
      4.申請之節目應於審核結果公告後於國內廣播或電視頻道(含公用
        、益頻道)首度播送,其製播費用由獲補助者負擔。如於商業頻
        道播出者,於書面審查時酌予加分(至多十分)
      5.申請補助之節目若為數位化內容者,將於書面審查時酌予加分(
        至多十分)。
      6.審查委員若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及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應行
        迴避。
      7.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得視需要邀請申請者列席簡報計畫內
        容。
      8.審查委員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及需求情形,與申請者協商,並於徵
        詢該申請者意願後,針對計畫執行提出適度調整之建議。
      9.申請節目之製播均應依照經審核之計畫書內容為之。
(三)審核結果公告:獲補助之申請者名單經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公
      告(預計為九月底),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