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撥款事宜:
(一)獲補助者須與本會簽訂契約,有關執行、撥款、核銷事宜及雙方之
權利義務悉依本案契約辦理。
(二)獲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若有經費不足之情形,應自行籌款,不得
要求追加補助款。
(三)計畫執行後若有剩餘款項,應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四)補助款發放:獲補助者至遲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前,挈據並交
付以下文件,經本會驗收合格後,向本會請領活動經費:
1.成果報告書(包含完整電視節目 VCD 或 DVD 影片、照片、廣
播節目 CD 樣帶)。
2.電視節目宣傳 VCD 或 DVD 影片及廣播節目 CD 樣帶等(約 2
至 5 分鐘),以利本會於成果發表會作為背景播放。
3.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與經費分攤表各一式八份。
4.發票或收據(無統一發票者)。
5.補助款支用單據影本。
(五)節目播出時間:獲補助者申請之節目至遲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在國內播出。
(六)獲補助者若未按時繳交相關資料致本會經費核銷等行政作業時間不
足而無法發放補助款時,獲補助者應自行承擔責任,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