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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製播廣電多元文化節目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七、撥款事宜:
(一)獲補助者須與本會簽訂契約,有關執行、撥款、核銷事宜及雙方之
      權利義務悉依本案契約辦理。
(二)獲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若有經費不足之情形,應自行籌款,不得
      要求追加補助款。
(三)計畫執行後若有剩餘款項,應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四)補助款發放:獲補助者至遲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前,挈據並交
      付以下文件,經本會驗收合格後,向本會請領活動經費:
      1.成果報告書(包含完整電視節目 VCD  或 DVD  影片、照片、廣
        播節目 CD 樣帶)。
      2.電視節目宣傳 VCD  或 DVD  影片及廣播節目 CD 樣帶等(約 2
        至 5  分鐘),以利本會於成果發表會作為背景播放。
      3.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與經費分攤表各一式八份。
      4.發票或收據(無統一發票者)。
      5.補助款支用單據影本。
(五)節目播出時間:獲補助者申請之節目至遲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在國內播出。
(六)獲補助者若未按時繳交相關資料致本會經費核銷等行政作業時間不
      足而無法發放補助款時,獲補助者應自行承擔責任,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