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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製播廣電多元文化節目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八、考評與其他:
(一)本補助案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二)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於計畫執行
      期間要求獲補助者提供計畫執行進度資料。
(三)本會將視需要另聘學者專家針對核定補助案件之執行成果進行審查
      ,若與原計畫內容有所差異,或經認定節目品質低落,無法達到預
      期效益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四)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
      ,若有計畫變更之必要者,須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可變更,並以變更
      一次為限。因故無法執行計畫者,應將補助款項全數歸還本會。
(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贊助者,相關
      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前通知本
      會。
(六)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
      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七)申請者或獲補助者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者,本會得取消其
      申請或補助資格。
(八)獲補助者於節目中引用之資料、道具與音樂等材料,如涉及他人權
      利者,應先行徵獲原作者同意,如有任何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情事
      ,概由獲補助者負責。
(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