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免項目,增訂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