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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免項目,增訂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