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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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訂定經營者繳納特許費義務之時點及應依循之規定。
二、第二項訂定各種電信業務之收費基準。另參照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
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報價數值,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
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例之數值、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及無線寬頻接取業
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應繳特許費,按其營業額乘得標乘數
比值計算。但計算後數額低於下列金額者,依下列金額繳交:一、第一年新臺幣
二千萬。二、第二年新臺幣三千萬。三、第三年起新臺幣四千萬。將費率依競標
結果計算之業務,另列第四款規定之。目前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業務僅有一家經營者其報價數值為千分之五(等同於百分之零點五)。
三、第三項前段訂定營業額之定義。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例如網路業務經營者)
利用其設置之網路傳輸設備提供基本電信服務之轉售服務及電信加值服務,即第
二類電信事業得經營之業務,屬原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之營業範圍,應將其營業
收入納入第一類電信綜和網路業務營業類中。
四、第四項訂定營業收入總額應包括經營者經營各種電信業務之內部交易收入。按第
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內部交易之定義,係
指同一經營者所經營各項電信業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及資產移轉等資
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例如 A 公司僅經營綜合網路業務一項業務時,其綜合網
路業務營業收入總額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將
市內網路、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等業務之營業收入總額(包含該等業務內部交易
收入)合併計算。例如 B 公司同時經營行動電話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時,其市
內網路業務部門有來自行動電話業務部門之內部交易收入時,其市內網路業務營
業收入總額應包括該內部交易收入。
五、第五項規定係參照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有關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得由
我國電信經營者代理在我國推展其衛星行動通信業務,其有關特許費等行政規費
,由我國代理之業者負擔之規定,訂定國內經營者代理外國通信業者於國內經營
電信業務時,其特許費之計算方式、繳納及申報該費用之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