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有溢繳、誤繳或短繳特許費之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由 經營者提出具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或由本會命其補繳。 前項退費或補繳,應自經營者繳納之日起,至本會核准退費或命其補繳之 日止,按退費額或補繳額,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費或補繳。
一、參照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體例,於第一項訂定經營者有溢繳、誤繳或短繳規費 情事者,得於五年之除斥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費,或由本 會命其補繳。 二、參酌規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二項訂定退還溢繳、誤繳或短繳特許費 時,應加計利息一併退費或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