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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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參照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所訂定之第
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財務報告編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十四點規定之體例,
訂定經營者申報營業額之期限及應檢送之文件。
二、因經營者有於年度中終止或暫停營業之情事,其向本會申報營業額及其應繳特許
費數額之期限,應由本會依實際情形決定之,爰於第二項訂定其申報期限由本會
另行以書面通知,俾符實際。
三、第三項訂定未依規定檢送公司財務報表之處置方式。按電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電信事業或專用電信使用者檢送下列報表:「一、有關
業務者。二、有關財務者。三、有關電信設備者。」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同法同條第五項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