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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第 6-1 條
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
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附
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
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市內、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
    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
    ,其一定數額,授權由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爰增本條文,以維護義務人權益及行
    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