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 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附 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 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市內、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本條新增。 二、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 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 ,其一定數額,授權由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爰增本條文,以維護義務人權益及行 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