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 (一)學者、專家。 (二)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機關人員。 (三)與決議事項有關之事業或團體代表。 (四)與決議事項有關之當事人。 前項各款之列席人員或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