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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十、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
(一)學者、專家。
(二)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機關人員。
(三)與決議事項有關之事業或團體代表。
(四)與決議事項有關之當事人。
    前項各款之列席人員或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