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委員會議審議之議案,由下列方式提出: (一)相關處室研擬提案內容經陳奉核定者。 (二)經由委員提案者。 前項議案之排入議程,由主任委員決之。 第五點第五款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審議案件,應由 相關業務處會商法律事務處研擬條文草案並附具理由及法令影響評 估,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始得提案。
現行第五點第四款業修正款次為第五款,並配合該款規定之修正,第三項文字酌予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