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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十二、委員會議審議之議案,由下列方式提出:
  (一)相關處室研擬提案內容經陳奉核定者。
  (二)經由委員提案者。
      前項議案之排入議程,由主任委員決之。
      第五點第四款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審議案件,應由相關業務處會
      商法律事務處研擬條文草案並附具理由及法令影響評估,經主任
      委員核可後,始得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