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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十二、委員會議審議之議案,由下列方式提出:
  (一)相關處室研擬提案內容經陳奉核定者。
  (二)經由委員提案者。
      前項議案之排入議程,由主任委員決之。
      第五點第五款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審議案件,應由
      相關業務處會商法律事務處研擬條文草案並附具理由及法令影響評
      估,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始得提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現行第五點第四款業修正款次為第五款,並配合該款規定之修正,第三項文字酌予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