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審議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 ,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