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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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與本會部分業務移撥,及新增網際網路傳播等相關業務,本會組
織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本會掌理事項業修正為「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
訂定、法令之訂定、擬定、修正、廢止及執行」,及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本會所掌理事
項應提委員會議審議之規定,業修正新增「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及「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規定,並刪除現行通訊傳播資源分
配之審議規定。依此,本點配合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刪除現行第三款規定,另
依序遞移現行第四款以下各款次,並修正現行第四款有關通訊傳播相關法令部分,增
列「及網際網路傳播」等文字,移列為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