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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五、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行之: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
      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
      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議事要點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十一)分組委員會議之召開及其議事之規範。
(十二)專業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諮詢項目與審議程序之規範。
(十三)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與本會部分業務移撥,及新增網際網路傳播等相關業務,本會組
織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本會掌理事項業修正為「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
訂定、法令之訂定、擬定、修正、廢止及執行」,及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本會所掌理事
項應提委員會議審議之規定,業修正新增「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及「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規定,並刪除現行通訊傳播資源分
配之審議規定。依此,本點配合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刪除現行第三款規定,另
依序遞移現行第四款以下各款次,並修正現行第四款有關通訊傳播相關法令部分,增
列「及網際網路傳播」等文字,移列為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