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於確認通過後立即公布;委員對委員會議之決議 ,得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委員贊同委員會議決議之結論,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 ,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曾表示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 同意見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後二 週內提出並一併公布之;逾期提出者,得載明備忘錄,不予公布。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結論 及理由,表示其意見。
一、為提升本會委員會議進行及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併同決議公布之時效,爰酌予 修正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