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
由本會業務單位辦理資格審查,如發現申請者所檢附之資料不全或
其他認有補正必要者,應通知限期 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審查:
1.由本會委員與學者專家共計 5 人至 7 人組成審查小組。
2.由審查小組審核申請者書面文件及補助金額。
3.相關評選項目應參酌下列事項,其標準與配分比重由審查委員開
會研商後視需要加以調整:
(1)節目內容(評估項目包含創新性、完整性、可行性、是否兼容
多元文化特色、是否發揮人文素養精神、是否關懷弱勢、是否
兼具社教功能等)。
(2)製作經驗與陣容(成員、執行能力、過去多元文化節目製播經
驗與獲獎情形、財務狀況、經費編列合理性與妥適性等綜合評
量)。
(3)節目播出計畫與預期效益。
A.節目播出計畫:包含集數、時間、播出媒體與主持演出群等
。
B.預期效益:明確的行銷宣傳計畫及預估收視(聽)狀況與效
益。
4.申請之節目應於審核結果公告後於國內廣播、電視頻道(含公用
頻道)或網際網路首度播送,至播出之時間及媒體須與本會以契
約定之。
5.審查委員若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及 33 條規定之情形,應行迴避
。
6.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得視需要邀請申請者列席簡報計畫內
容。
7.審查委員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及需求情形,與申請者協商,並於徵
詢該申請者意願後,針對計畫執行提出適度調整之建議。
8.申請節目之製播均應依照經審核之計畫書內容為之。
(三)審核結果公告:獲補助之申請者名單由本會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
補助者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