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 為利業者改善九○○兆赫頻段行動電話網路之區域性通訊品質需要, 核配所需增加之無線電頻率,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及行動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本核配原則係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爰修正本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