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業者申請增配頻率時,應依未來巿場用戶成長情形、業者所提 供之通信服務(如 GPRS 服務等)及無線頻率資源應用情況,考量 可核配之頻寬。 (二)同時經營二種(含)以上行動電話業務之申請者,應統合善用其使 用頻率,以提高頻率使用效能;如須申請增配頻率,僅得以九○○ 兆赫或一八○○兆赫擇一頻段為之,其話務量分析資料應以其行動 電話業務所使用之全部頻率資源一併納入分析中。 (三)基於頻率係屬社會稀有資源,業者應重視並加強對偏遠地區、弱勢 團體等社會服務及增加對行動電話新技術引進與研發,若於獲准增 配頻率後,使用期限屆滿前應將實施情形提報本會。
一、修正第三項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會。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