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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資格條件:申請者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申請增配頻率。
(一)已取得行動電話業務九○○兆赫頻段特許執照之行動電話業者。
(二)行動電話業者最近三年內未曾有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
      率。
(三)行動電話業者對擬申請增配頻率之地區,已採用其他先進技術,經
      具體改善其頻率使用效率後,其現有使用頻率仍不敷使用者。
(四)申請者擬申請增配頻率各區域之建設情形,符合本核配原則第五點
      審核指標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