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資格條件:申請者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申請增配頻率。 (一)已取得行動電話業務九○○兆赫頻段特許執照之行動電話業者。 (二)行動電話業者最近三年內未曾有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 率。 (三)行動電話業者對擬申請增配頻率之地區,已採用其他先進技術,經 具體改善其頻率使用效率後,其現有使用頻率仍不敷使用者。 (四)申請者擬申請增配頻率各區域之建設情形,符合本核配原則第五點 審核指標之規定。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