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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三、申請範圍:
(一)申請頻段:申請頻段範圍為 890~895 兆赫及 935~940 兆赫,首
      次申請增配之頻段限為 893~895 兆赫及 938~940 兆赫。
(二)申請區域:申請增配頻率應以發生頻寬不足之北、中、南各地區為
      申請單位。
(三)申請頻寬:
      1.每一業者申請增配頻率後,最大使用頻寬以八‧四兆赫為原則。
      2.第一次申請增配頻寬最多以二兆赫為限。
      3.第二次申請增配頻寬最多以一.四兆赫為限。業者可依其業務發
        展狀況與網路規劃實際需求,依審核指標提出一兆赫頻寬或一.
        四兆赫頻寬之申請。提出一兆赫頻寬申請之業者可於未來其用戶
        數、基地臺射頻單體建設數與頻譜使用效益達到增配一‧四兆赫
        頻寬之標準時,再進行剩餘○‧四兆赫頻寬之申請。
(四)使用期限:申請增配頻率使用期限至多三年,業者有續用之需求,
      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算二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提出續用之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一、業者於增配頻率使用期限到期,如仍有使用之需要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會申
    請,俾使本會得預為審核,爰修正第四項規定,增訂業者之申請期間,並修正現
    行規定之主管機關名稱。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