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者應檢附之資料: (一)行動電話業務九○○兆赫頻段增配頻率申請自評/審查表。 (二)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頻段、頻寬及地區,並說明申請地區之一般用戶 數、預付卡用戶數、基地臺射頻單體建設數量、所轄各縣市之用戶 密度(用戶數/平方公里)、各交換機之話務量分析及干擾分析報 告。 (三)話務量壅塞區域之話務量及頻譜使用效益分析報告(應檢具壅塞地 區基地臺話務量統計月報表,並以圖表分析每日忙時之話務量及阻 塞率,或其他具體數據足以說明者),及該壅塞區域之基地臺設置 地點、頻道規劃(須檢附可視街道名稱之彩色地圖,並標示基地臺 位置及使用頻道號碼)。 (四)對各該壅塞區域已採用改善之設備(含建設數量)及其技術說明, 並須以話務量統計月報表及其他具體數據證明其頻率使用效率,雖 經改善後仍然不敷使用之分析報告。 (五)詳述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運用規劃,並評估增配頻率後可達之最大改 善效益。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 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 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本會已於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