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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四、申請者應檢附之資料:
(一)行動電話業務九○○兆赫頻段增配頻率申請自評/審查表。
(二)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頻段、頻寬及地區,並說明申請地區之一般用戶
      數、預付卡用戶數、基地臺射頻單體建設數量、所轄各縣市之用戶
      密度(用戶數/平方公里)、各交換機之話務量分析及干擾分析報
      告。
(三)話務量壅塞區域之話務量及頻譜使用效益分析報告(應檢具壅塞地
      區基地臺話務量統計月報表,並以圖表分析每日忙時之話務量及阻
      塞率,或其他具體數據足以說明者),及該壅塞區域之基地臺設置
      地點、頻道規劃(須檢附可視街道名稱之彩色地圖,並標示基地臺
      位置及使用頻道號碼)。
(四)對各該壅塞區域已採用改善之設備(含建設數量)及其技術說明,
      並須以話務量統計月報表及其他具體數據證明其頻率使用效率,雖
      經改善後仍然不敷使用之分析報告。
(五)詳述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運用規劃,並評估增配頻率後可達之最大改
      善效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
    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
    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本會已於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