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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五、各區申請增配頻率審核指標:
(一)用戶數之門檻:
      1.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時,其有效用戶數至少須達三十七萬戶,且
        有效用戶數除以使用頻寬至少須大於每兆赫頻寬七萬四千個有效
        用戶數。
      2.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時:
     (1)有效用戶數至少須達五十四萬戶,且有效用戶數除以使用頻寬
          至少須大於每兆赫頻寬七萬七千個有效用戶數,始得申請增配
          一兆赫頻寬。
     (2)有效用戶數至少須達六十二萬戶,且有效用戶數除以使用頻寬
          至少須大於每兆赫頻寬七萬八千個有效用戶數,始得申請增配
          一.四兆赫頻寬。
        有效用戶數=一般用戶數+(預付卡用戶數× 0.5)。
(二)基地臺射頻單體建設數:
      1.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時,已報驗合格之射頻單體數及已申報查驗
        之射頻單體數總和,至少須達一千八百個。
      2.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時:
     (1)已報驗合格之射頻單體數及已申報查驗之射頻單體數總和,至
          少須達兩千六百個,始得申請增配一兆赫頻寬。
     (2)已報驗合格之射頻單體數及已申報查驗之射頻單體數總和,至
          少須達三千個,始得申請增配一.四兆赫頻寬。
(三)頻譜使用效益:
      頻譜使用效益以 Erlang/MHz/km2 為單位,其對北區、中區及南區
      之衡計方式係分別以台北縣巿、台中縣巿、高雄縣巿之單位面積人
      口密度大於七千人/平方公里之區域,作為各地區人口集中及話務
      量壅塞之採認範圍。
      各地區之單位面積人口密度大於七千人/平方公里之人口集中及話
      務量壅塞區域之界限說明如下:
      北區:台北縣巿(中正區、大同區、中山區、松山區、大安區、萬
            華區、信義區、內湖區、文山區、板橋巿、永和巿、中和巿
            、三重巿、新莊巿、蘆洲巿)。
      中區:台中縣巿(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
      南區:高雄縣巿(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鹽埕區、鼓山區、旗
            津區、前鎮區、三民區、左營區、鳳山巿)
      依前項之規定,第一次及第二次申請之頻譜使用效益須分別達到下
      列規定:
      1.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時,頻譜使用效益至少須達 2.3  Erlang/M
        Hz/km2。
      2.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時:
     (1)頻譜使用效益至少須達 3.6  Erlang/MHz/km2,始得申請增配
          一兆赫頻寬。
     (2)頻譜使用效益至少須達 3.8  Erlang/MHz/km2,始得申請增配
          一.四兆赫頻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