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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七、干擾處理:
(一)所核准增配之頻率若有任何干擾其他合法業者,申請者應自行協商
      解決。
(二)所核准增配之頻率若有其他非法使用者,將由本會負責監理排除。
(三)申請者不得以前述(一)、(二)之干擾處理為由,要求更換或增
      加頻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