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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八○○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一、法源依據
    為利業者改善一八○○兆赫頻段行動電話網路之區域性通訊品質需要
    ,核配所需增加之無線電頻率,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及行動通信業
    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本核配原則係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爰修正本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