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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八○○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六、申請案之審核機制:
(一)審核流程:由本會受理申請,會內相關業務單位就申請者之資格條
      件及所檢附資料予以初審,符合規定者,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核定。
(二)增配頻率之審核準則:
      1.申請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條件。
      2.申請者之申請需求及所檢附資料是否具體合理(審核單位必要時
        得進行現場了解或測試)。
      3.依申請者申請增配頻率之需求與現有可供核配使用之頻率資源,
        決定可予核配之頻段、頻寬及地區。
(三)續用頻率之審核準則: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予核准:
      1.申請續用之頻率已規劃其他業務使用。
      2.因技術發展致原獲配之頻率有閒置之情形,或移作非行動電話業
        務使用。
      3.頻譜使用效益未達原申請增配頻率使用之門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一、本會成立後,交通部電信總局頻率管理諮詢委員會已不存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
二、修正第二項現行規定之「審核準則」為「增配頻率之審核準則」。
三、為使審核相關增配頻率之續用案時,有一致之基準,爰增訂第三項。並考量科技
    日新月異,如因技術之發展,致特定頻段之頻率可移供他用者(例如廠商產製之
    3G  系統設備可使用現有 2G 頻段之頻率,而將現有之 2G 頻段頻率移供 3G 設
    備使用),類此情形則不予核准業者續用頻率之申請。另當頻譜使用效益未達現
    行規定第五點第三項規定時,不予核准業者續用頻率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