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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申請自評/審查表.PDF
一、法源依據 為利業者改善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網路之區域性通訊 品質需要,核配所需增加之無線電頻率,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訂定 本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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