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業者申請增配頻率時,應依未來巿場用戶成長情形、業者所提 供之通信服務(如無線數據服務等)及無線頻率資源應用情況,考 量可核配之頻寬。 (二)基於頻率係屬社會稀有資源,業者應重視社會服務及對弱勢團體之 關懷與回饋,加強新技術引進與研發作業。若於獲准增配頻率後, 使用期限屆滿前應每隔六個月將實施情形提報本會。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現行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