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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業者申請增配頻率時,應依未來巿場用戶成長情形、業者所提
      供之通信服務(如無線數據服務等)及無線頻率資源應用情況,考
      量可核配之頻寬。
(二)基於頻率係屬社會稀有資源,業者應重視社會服務及對弱勢團體之
      關懷與回饋,加強新技術引進與研發作業。若於獲准增配頻率後,
      使用期限屆滿前應每隔六個月將實施情形提報本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現行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