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資格條件: 申請者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申請增配頻率。 (一)已取得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特許執照之低功率 無線電話業者。 (二)申請者最近三年內未曾有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 (三)申請者對擬申請增配頻率之區域,已採用其他先進技術,經具體改 善其頻率使用效率後,其現有使用頻率仍不敷使用者。 (四)申請者擬申請增配頻率區域之建設情形,須符合本核配原則第五點 審核指標之規定。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