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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資格條件:
    申請者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申請增配頻率。
(一)已取得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特許執照之低功率
      無線電話業者。
(二)申請者最近三年內未曾有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
(三)申請者對擬申請增配頻率之區域,已採用其他先進技術,經具體改
      善其頻率使用效率後,其現有使用頻率仍不敷使用者。
(四)申請者擬申請增配頻率區域之建設情形,須符合本核配原則第五點
      審核指標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