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範圍: (一)申請頻段:申請頻段範圍為 1885 ~1895,1900~1905 兆赫。 (二)申請區域:申請增配頻率應以發生頻寬不足之北、中、南各地區為 申請單位。 (三)申請頻寬: 1.業者申請增配頻率後,最大使用頻寬以十七兆赫為原則。 2.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以四兆赫為原則。 3.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以三兆赫為原則。 (四)使用期限:申請增配頻率使用期限至多三年,業者有續用之需求, 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算二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提出續用之申請。
一、業者於增配頻率使用期限到期,如仍有使用之需要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會申 請,俾使本會得預為審核,爰修正第四項規定,增訂業者之申請期間,並修正現 行規定之主管機關名稱。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