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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三、申請範圍:
(一)申請頻段:申請頻段範圍為 1885 ~1895,1900~1905  兆赫。
(二)申請區域:申請增配頻率應以發生頻寬不足之北、中、南各地區為
      申請單位。
(三)申請頻寬:
      1.業者申請增配頻率後,最大使用頻寬以十七兆赫為原則。
      2.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以四兆赫為原則。
      3.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以三兆赫為原則。
(四)使用期限:申請增配頻率使用期限至多三年,業者有續用之需求,
      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算二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提出續用之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一、業者於增配頻率使用期限到期,如仍有使用之需要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會申
    請,俾使本會得預為審核,爰修正第四項規定,增訂業者之申請期間,並修正現
    行規定之主管機關名稱。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