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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五、各區申請增配頻率審核指標:
(一)用戶數之門檻:
      用戶數之計算,係以各區域(依大台北、大台中、大高雄或經專案
      核准地區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總有效用戶數合計;各區域申
      請增配頻率時,有效用戶數之門檻如下:
      1.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時,其有效用戶數至少須達五十萬戶。
      2.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時,其有效用戶數至少須達六十八萬戶。
      有效用戶數=一般用戶數+(預付卡用戶數× 0.5)。
(二)基地臺建設數:
      1.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時,該申請區域已報驗合格之基地臺數及已
        申報查驗之基地臺數總和,須達事業計畫書所訂該區域應建設數
        量。
      2.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時,該申請區域已報驗合格之基地臺數及已
        申報查驗之基地臺數總和,須較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之建設數量
        再增加一千八百臺。
(三)頻譜使用效益:
      頻譜使用效益以 Erlang/MHz/km2 為單位,其對北區、中區及南區
      之衡計方式係分別以台北縣巿、台中縣巿、高雄縣巿之單位面積人
      口密度大於八千五百人/平方公里之區域,作為各區域人口集中及
      話務量壅塞地區之採認範圍。
      各區域之單位面積人口密度大於八千五百人/平方公里之界限(以
      內政部公告為例)說明如下:
      北區:台北縣巿(中正區、大同區、中山區、松山區、大安區、萬
            華區、信義區、板橋巿、永和巿、中和巿、三重巿、新莊巿
            、蘆洲巿)。
      中區:台中縣巿(中區、南區、西區、北區)。
      南區:高雄縣巿(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鹽埕區、鼓山區、旗
            津區、前鎮區、三民區、左營區、鳳山巿)。
      依前項之規定,第一次及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頻譜使用效益須分
      別達到下列規定:
      1.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時,頻譜使用效益至少須達 0.77 Erlang/M
        Hz/km2。
      2.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時,頻譜使用效益至少須達 1.36 Erlang/M
        Hz/km2。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