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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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成立後,交通部電信總局頻率管理諮詢委員會已不存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
二、修正第二項現行規定之「審核準則」為「增配頻率之審核準則」。
三、為使審核相關增配頻率之續用案時,有一致之基準,爰增訂第三項。並考量科技
日新月異,如因技術之發展,致特定頻段之頻率可移供他用者(例如廠商產製之
3G 系統設備可使用現有 PHS 系統頻段之頻率,而將現有之 PHS 系統頻段頻
率移供 3G 設備使用),類此情形則不予核准業者續用頻率之申請。另當頻譜使
用效益未達現行規定第五點第三項規定時,不予核准業者續用頻率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