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頻率使用費: 所核准增配之頻率,應依本會發布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規定繳交頻率使用費。
配合本會已於 96 年 4 月 9 日以通傳資字第 09605041570 號令訂定發布「無線 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爰修正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