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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八、頻率使用費:
    所核准增配之頻率,應依本會發布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規定繳交頻率使用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配合本會已於 96 年 4  月 9  日以通傳資字第 09605041570  號令訂定發布「無線
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爰修正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