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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使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境電子資料管理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四、審查人員查詢移民署入出境電子資料時應遵循以下各款規定:
(一)應使用本會辦公場所內之電腦設備,作為查詢之工具。
(二)登錄系統時,應確實使用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並注意資訊安全,不
      得將本人之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使用。
(三)查詢之電子資料項目,以確與所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且查詢所得
      之電子資料不得儲存於磁碟、光碟及可攜式儲存媒體內,所列印之
      資料,應以密件處理;如無歸檔存查之必要者,應予以銷毀。
(四)資料查詢時,如出現移民署電腦系統異常之訊息,應以電話通知移
      民署,並暫停查詢作業。
(五)查詢完畢時,應即登出系統,並抽出自然人憑證,妥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