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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機制行動方案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十、本會應促請通訊傳播事業以下列方式鼓勵公民對其業務營運、內容製
    播、通訊品質或工程技術等提供意見:
(一)設置免費申訴專線或信箱。
(二)設置專屬網站(頁),提供必要資訊。
(三)定期做收視(聽)或服務滿意度調查。
(四)建立公民參與內容編審流程之諮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