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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機制行動方案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十一、本會應促請通訊傳播事業設置專屬網站,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
      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通訊傳播事業就民眾權益相關事項或本會要求事項,除涉及個人隱
      私、職業秘密或著作權外,宜於其專屬網站公布相關資訊。
      本會得要求前述專屬網站與本會網站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