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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機制行動方案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三、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開放公民參與之業務項目,惟如有業務
    需要時不在此限。
    符合下列要件之公民團體,得向本會登記列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民團體參與名單」成員:
(一)非政府及非營利性之組織。
(二)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需與通訊傳播、消費者與閱聽人、弱勢團體扶
      植相關。
    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符合前項要件之公民團體,惟如有業務
    需要時不在此限。
    本會於必要時,仍得邀請未登記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團體參
    與名單」之團體推派代表參與通訊傳播監理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一、增列第一項,明定本會應定期檢討並更新開放公民參與之業務項目,其後項次依
    序遞移。
二、增列第三項,明定本會應定期檢討符合第二項要件之公民團體,其後項次依序遞
    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