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民參與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提之意見,本會應依「行政程序法 」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並予以回應。 前項意見處理期限,本會將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之,各種處理期限不 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 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提供意見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