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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機制行動方案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七、公民參與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提之意見,本會應依「行政程序法
    」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並予以回應。
    前項意見處理期限,本會將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之,各種處理期限不
    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
    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提供意見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