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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十三、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不同
        媒體型式分區分類保管。
  (二)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直
        立排列。
  (三)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四)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於檔案架之適當位置簡明標
        示,並定期檢查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