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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十七、本會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室應先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利檢查其借
      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借調之檔案除第二款之情形者外,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或移交
        其他人員。
  (二)承辦他機關向本機關借調或因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屆滿歸還期
        限時,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