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單位辦畢案件,承辦單位應或文書單位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時併 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並註記點收日期。但下列物品, 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以本會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或內部之單位間行文,得不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