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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二、經系統審驗合格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以下簡稱籌設
    者或經營者),得檢具下列資料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申請網路編碼核配。
(一)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籌設同意書或特許執照影本。
(三)系統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
      容量建設資料)。
(五)網路編碼使用現況(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使用統計表及
      公正人士之抽樣報告,初次申請者免附)。
(六)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
    前項第五款公正人士之抽樣報告,應委請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人才資料庫,具電資、資電、理、工、商或管理等專長之大學系所
    教授、副教授或具上開專長能力之財團法人二名,就使用中之網路編
    碼(含預付型用戶、後付型用戶、三個月內之退租用戶及系統維運測
    試號碼)進行抽樣,依用戶基本資料、話務資料及最近一期帳單等評
    斷為有效用戶(信賴區間採百分之九十五、誤差為正負百分之二、有
    效用戶比例期望值≧  0.98)。
    籌設者未經系統審驗合格前,得檢具籌設同意書及系統架設許可,向
    本會申請測試碼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