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營者獲配之網路編碼使用數量達到下列兩款條件時,得依第二點第 一項規定,再次提出申請核配: (一)最近一次獲配數量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除最近一次獲配網路編碼外,其餘獲配數量之百分之八十。 本會查核前項使用數量時,得自經營者檢附之用戶清冊中,以每一萬 個網路編碼隨機取一之方式抽樣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