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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四、經營者獲配之網路編碼使用數量達到下列兩款條件時,得依第二點第
    一項規定,再次提出申請核配:
(一)最近一次獲配數量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除最近一次獲配網路編碼外,其餘獲配數量之百分之八十。
    本會查核前項使用數量時,得自經營者檢附之用戶清冊中,以每一萬
    個網路編碼隨機取一之方式抽樣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