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網路編碼依下列規定核配:
(一)網路編碼之 CD 碼字頭由 00 至 99 依序核配。分區籌設者初次申
請時,得自 C 碼為 0 之號碼區塊中,以抽籤方式由 0 至 6
(不含 4)數字中決定 D 碼字頭號碼區塊。
(二)C 碼或 D 碼為 4 之網路編碼區塊於其他號碼區塊核罄後,得核
配使用。
(三)經營者依相關規定繳回之網路編碼,於再次申請時將優先核配。
(四)核配予經營者之網路編碼不足十個單位時,該組 D 碼尚未核配部
分,將保留三年供該經營者再次申請時核配之。
測試碼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期限至獲配網路編碼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