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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六、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或再次獲配網路編碼滿一年後,應於每年一月三
    十一日前,分別提報上年度網路編碼使用統計表(如範例)及未來三
    年成長需求預估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