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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七、核配之網路編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收回一部或全部:
(一)網路編碼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其他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定收回事由。
(三)本會公告收回。
    網路編碼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內,以一組 DE 碼為單位,繳回未使用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五(未達萬
    門部分不予採計)。但上述期間內,若其網路編碼使用率已達百分之
    五十時,應檢附網路編碼使用現況(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及使用
    統計表)報請本會核准免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