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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
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
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
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為避免乙、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檢定合格人數不足,不
敷電信工程業所需人力,爰規定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由高級電信工程人
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
之電信工程人員,替代受僱於電信工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