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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第 17 條
依本規則申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應依主管機
關所定之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參酌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十六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立法例,明訂定電信工程業執照登記、
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應依規定繳交行政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