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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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授權本規則訂定事項為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
登記及管理,經檢討後,有關「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
」部分,己無採取如此管制之必要,爰刪除第一項有關「經主管機關許可」等文
字。
二、有關登記規定已於第一項要求,爰第二項文字配合修正。
-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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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公司法第 17 條及商業登記法第 6 條規定,明訂經營電信工程業應經主管
機關許可之相關規定。
二、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電信工程業辦理登記後應加入公會,始得營
業。